《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該條款是關于法人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根據(jù)該條款規(guī)定,法人分支機構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法人承擔。對于法人承擔的是何種性質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的《中國民法典適用大全·總則卷(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663-664頁)作了如下解讀:
“對于法人承擔的是何種性質的責任,理論上存在以下幾種觀點:一是直接責任,即相對人對于分支機構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可以不向分支機構主張權利,而直接要求法人承擔責任;二是補充責任,即相對人對于分支機構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先向分支機構主張權利,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以清償?shù)?,才可要求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三是連帶責任,即相對人對于分支機構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可以同時向分支機構與法人主張權利,分支機構與法人承擔連帶責任。對于該問題,原《民法總則》起草過程中爭議較大,曾規(guī)定為直接責任,即“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后又修改為補充責任,即“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產生的債務先以其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shù)?,由法人清?rdquo;,最后又修改為當前的表述“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民法典》沿用了這個表述,該表述是直接責任與補充責任的結合。”
換言之,法人對其分支機構的債務不是承擔連帶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或者承擔補充責任。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訂)
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分支機構應當?shù)怯浀模勒掌湟?guī)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3月22日修正 法釋〔2022〕11號)
第四百七十一條 其他組織在執(zhí)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zhí)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釋〔2020〕21號)(節(jié)錄)
第十五條第一款 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zhí)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zhí)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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