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4-12-22【標題】《關于鐵路輪班工作制和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函》的批復【發(fā)文號】【失效時間】【頒布單位】勞動部【法規(guī)來源】
【法規(guī)全文】
《關于鐵路輪班工作制和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函》的批復
勞動部
一、為確保鐵路勞動者的合法休息休假權利和促進生產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和《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fā)[1994]503號),針對鐵路運輸、施工生產特點,對于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
者,可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即勞動者可實行輪班工作制,也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調休等工作方式,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186. 6小時。
二、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節(jié)日工作按加班處理。
三、鐵路運輸企業(yè)勞動者實行輪班工作制的,由鐵路局、廣鐵(集團)公司根據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晝夜實行工作時間,按不同崗位的作業(yè)特點自主確定不同的勞動班制。其他用人單位勞動者實行輪班工作制的,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四、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yè)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
(一)準備結束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yè)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
(二)作業(yè)時間系指勞動者直接用于完成規(guī)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yè)所消耗的時間;
(三)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
(四)工藝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五、鐵道部可根據以上原則制定實施辦法。
1994年12月22日
【法規(guī)全文】
《關于鐵路輪班工作制和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函》的批復
勞動部
《關于鐵路輪班工作制和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函》的批復
勞動部
一、為確保鐵路勞動者的合法休息休假權利和促進生產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和《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fā)[1994]503號),針對鐵路運輸、施工生產特點,對于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
者,可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即勞動者可實行輪班工作制,也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調休等工作方式,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186. 6小時。
二、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節(jié)日工作按加班處理。
三、鐵路運輸企業(yè)勞動者實行輪班工作制的,由鐵路局、廣鐵(集團)公司根據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晝夜實行工作時間,按不同崗位的作業(yè)特點自主確定不同的勞動班制。其他用人單位勞動者實行輪班工作制的,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四、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yè)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
(一)準備結束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yè)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
(二)作業(yè)時間系指勞動者直接用于完成規(guī)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yè)所消耗的時間;
(三)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
(四)工藝中斷時間系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五、鐵道部可根據以上原則制定實施辦法。
1994年12月22日
為您推薦